我國第一部專門性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綜合立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于1月1日實施。《條例》起草歷時近十年,最終形成7章60條,在嚴防網絡欺凌、保護個人信息、預防未成年人網絡沉迷、杜絕非法“戒癮”惡性事件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北京朝陽法院法官助理劉美辰圍繞《條例》中的亮點進行了解讀。
整治不良彈窗熱搜信息
近年來,由于“眼球經濟”的影響,一些自媒體為了獲取更多點擊量,發布了“少兒不宜”內容,如低俗洗腦的“土味社會搖”、“擦邊”直播等。部分網絡平臺為了引流,將這些不良內容進行彈窗、首頁推薦、上熱搜排行,對于心智尚未成熟、自控能力較弱的未成年人影響極大,可能誘導未成年人學習模仿。
劉美辰表示,《條例》設立了專章來規范網絡信息內容, 并規定:對于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制作、復制、發布、傳播該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顯著提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處于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呈現上述信息。
嚴防未成年人遭受網絡欺凌
網絡欺凌帶給未成年人的傷害是巨大的,如“尋親男孩”劉學州被網暴自殺、抖音患癌女孩周敏因被網暴導致眼睛感染去世等等悲劇,都給社會敲響了巨大的警鐘。由于網絡欺凌具有匿名性、快速擴散性、持續性等特點,相對傳統的校園欺凌更加隱蔽、更難監管或調查取證。
《條例》進一步壓實了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要求其一方面建立健全網絡欺凌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存遭受網絡欺凌記錄、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并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設置屏蔽陌生用戶、本人發布信息可見范圍、禁止轉載或者評論本人發布信息、禁止向本人發送信息等網絡欺凌信息防護選項;另一方面加強對網絡欺凌信息的識別監測,實現網絡欺凌行為的智能化治理。
加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網絡保護
在《關于侵害用戶權益行為的APP通報(2023年第一批) 》中,數款以未成年人為受眾的教育類APP被點名通報,小初高同步課堂、同桌100、星火英語、寶寶玩數學等APP均涉及超范圍收集、違規收集個人信息、過度索取權限等多種問題。
劉美辰表示,關于未成年人網絡信息刪除權,《條例》第34條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基礎上進行拓展,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對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請求設置不合理條件,強調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書面而非口頭告知申請人并說明拒絕刪除申請的理由,發現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布的個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未成年人或者監護人,敦促其慎重考慮是否自行刪除,并防止未成年人的私密信息在網絡空間中不斷擴散,避免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造成難以補救的嚴重損害。
此外,《條例》也新增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可能受到侵害的報告義務,最大限度預防和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到包括“隔空猥褻”的新型犯罪等違法行為的侵害。
構建預防網絡沉迷防治體系
未成年人因沉迷網絡自殺、沉迷直播大額打賞主播等負面事件頻頻成為熱點話題。為預防未成年人網絡沉迷,近年來各網絡平臺逐步落實了未成年人使用時長限制、消費限制等防沉迷舉措,但仍舊存在其他監管漏洞。比如未成年人可通過更換游戲賬號實現重新登錄并從零計算游戲時長,還出現了未成年人沉迷追星打榜、大額充值游戲以返利等新型現象。
劉美辰表示,《條例》從實際入手,規定了我國未成年人網絡沉迷防治的義務主體及職責,構建了政府、學校、家庭及企業的多方協作和聯動未成年人網絡沉迷防治體系。
針對未成年人沉迷社交媒體、網絡直播或游戲、短視頻平臺問題,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使用時段、時長、功能和內容等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提供服務,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為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提供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針對未成年人網絡非理性消費問題,明確提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等。針對流量至上不良價值傾向問題,規定不得設置以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為主題的網絡社區、群組、話題,不得誘導未成年人參與以上網絡活動。
杜絕非法“戒癮”惡性事件
為了干預未成年人網絡沉迷問題,實踐中部分網戒機構以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體罰、打罵、禁食等暴力懲戒方式向監護人承諾“根治”未成年人的網癮。這些戒治手段都超越了法律規定的合法范疇,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禁止虐待未成年人”的相關規定。
此次《條例》第49條規定,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以虐待、脅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這是對此前某些“網癮治療”惡性事件的反思和回應。